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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2.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3.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4. 法令資訊(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3年版 相關檔案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條號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請輸入條號: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 表示有" 之 " 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設定方式:100.1.

  7.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238 條.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7) 歷史法條 (5) 清除重填.

  8. 修正目的及意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茲因109年4月26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49人受傷送醫此類場所有播放音樂歌唱及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緊急廣播聲響造成干擾為確保消費者得即時並清楚獲知火災訊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及功能須有強化之措施。 此外,建築物之地下層使用空間隨著人口分配狀態而有深層化、大規模化之趨勢,為利蒐集即時救災資訊及通訊聯繫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需求,及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

  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鑑於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潔淨藥劑滅火設備具有降低防護空間之氧濃度或阻斷燃燒之連鎖反應等滅火性能國際規範完備且國內設計與技術已臻純熟基此針對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予以法制化規範供消防專技人員設計及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依循。 此外,順應國際規範趨勢,室內停車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得有效降低是類場所火災擴大延燒風險,且因應電動車火災須大量水降溫以侷限火勢,而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室內停車空間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俾符淨零碳排之政策方向,爰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電動車發展增訂可選設之滅火系統.

  10. 消防安全設備應用之各種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外進口之消防材料與設備,應檢附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始准使用。 第二編消防設計第四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左: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機械器具或其他滅火設備。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 (三)室外消防栓。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自動水霧滅火設備。 (六)自動泡沫滅火設備。 (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 (九)自動乾粉滅火設備。 (十)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二、警報設備:指能報知火災發生之機器具或其他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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