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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 ...
- 消防法§1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防法 EN.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 ...
-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鑑於「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 ...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文件下載.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 回首頁.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