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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3.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鑑於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

  4.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 ...

  5.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文件下載.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 回首頁.

  6.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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