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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月薪30000元約定全月無薪休假以4月為例例假及休息日有9天國定假日有2天清明及兒童節),當月正常上班日為30-9-2=19天19天都不用上班應減發工資19000元30000元/30天=1000元19天x1000元),扣掉後的工資剩11000元即30000元

    • 放「無薪假」期間,每月原有勞、健保權益會受影響嗎?
    • 公司實施「無薪假」卻沒跟我協商過,我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嗎?
    • 公司放「無薪假」,是否只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減班休息」?
    • 有關「無薪假」,有哪些是常見的權益問題?
    • 「防疫照顧假」也算「無薪假」嗎?
    • 公司實施「無薪假」期間,可同時在外兼差打工嗎?
    • 「無薪假」期間,員工還可以請產假嗎?
    • 公司因收入或業務虧損,可以不放無薪假、直接資遣員工嗎?
    • 派駐海外的員工因故停工、形同放「無薪假」,雇主還要持續給薪嗎?
    • 疫情期間要求時薪制員工自主隔離,公司可否不給薪?

    員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公司可以不調降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級距,勞工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會以原月投保薪資核計保險給付金額,但如果公司依據實際薪資,合理調降員工的月投保薪資,且依照勞動部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保相關給付就只能以調降後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包括生育、喪葬、傷病等給付都會變少。 1. 健保的部分:雇主在無薪假期間還是需要幫員工加保,因此就醫和健保相關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 2. 勞退的部分:以新制勞工而言,雇主還是要按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不會受影響。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很多勞工反應:「公司未事先告知即實施無薪假、發薪水時才知道金額短少,能否直接要求離職、並索取資遣費?」,這部分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因此,若公司在實施「無薪假」卻未透過合法流程協商告知,從您得知權益受損之日算起,30日內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

    公司想要實施「無薪假」,是不是只要內部召開勞資會議並經同意,就可直接公告實施呢? 根據勞動部的《「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所說明,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此外,根據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釋,勞雇雙方可以透過勞資會議對是否採行「無薪休假」進行討論,不過此協議因涉及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之變更,仍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才行,若無徵得個人同意就實施是無效的。 建議為求勞資關係和諧,事業單位仍應在實際執行的前後妥善溝通,避免旁生爭議。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

    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雇主若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薪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另查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公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
    如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

    不算。 根據勞動部的勞動權益說明頁的文章〈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指出:「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此外若員工想請防疫照顧假,但企業強迫員工請特休假,企業將因違反勞基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延伸閱讀:學校停課或孩子需居隔怎麼辦?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

    原則上並無不可,但細節如下: 公司與員工應遵守勞動部制訂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明訂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員工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可以,因產假期間勞工依法停止其工作,該期間不能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的,因此,雇主仍應提供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前之產假福利,亦即雇主應給付女性勞工產假期間之工資。 延伸閱讀:【育嬰權益總整理】產檢、陪產、產假怎麼請?育嬰留停申請、育兒津貼|新手爸媽請假懶人包

    公司在考慮縮減人力時,建議公司先評估是否為疫情造成業務虧損,還是營運原本就已經在縮減,如為疫情造成短暫營運不佳縮編,建議公司與同仁可召開勞資會議,說明狀況並獲得勞方同意「共體時艱」,避免疫情過後需花更多人力找人。 如已為營運不佳者,真要發起資遣程續,也應依法走正常資遣流程,並於規定時間內通報相關單位。 延伸閱讀:關於「資遣」,你一定要知道的程序流程與權益保障!

    此前因全球疫情的影響,曾有案例是:長期派駐海外之臺灣籍員工因當地鎖國政策無航班可返國,當地公司也已被迫停工,這段期間雖員工沒有出勤都只能待在宿舍,但實因公務因素無法返台,若持續無法協調專機返台,雇主是否仍必須持續支付員工停工時期的薪資? 這部分,由於當地停工原因是與當地國權責機關下達封城命令有關,此既不可歸責於無法提供勞務的員工,也應屬不可歸責於雇主自己原因的停工事由,因此雇主得不給薪(但細節仍需依當地國的勞工法令而定)。 至於對長期派駐於當地國的台籍幹部而言,雇主是否給薪或給予補貼,可視雙方就此是否另有約定。

    時薪員工應有既定的排班,且其有提供勞務意願,如果在未被政府要求須居家隔離/檢疫的情況下,乃因雇主/企業要求其不要到班在家隔離,此狀況仍須給薪! 因此,如非產線員工可思考是否改採在家工作的模式,在家隔離同時也能提供勞務。 但倘若其狀況是可歸責於員工個人因素而須居家隔離/檢疫時,雇主方才可不給薪。 延伸閱讀:確診該怎麼請假?能申請「防疫補償」嗎?|COVID-19肺炎防疫期間適用假勤、薪資注意事項總整理

  3. 2022年11月14日 · 無薪假原是俗稱早期勞資雙方或許因為景氣影響而曾約定真正無薪的休假但在勞動部基於減少雇主因景氣循環而資遣勞工之前提下於100/12/1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雇主與原月薪制全時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每月實際支付之工資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且參酌一例一休依法具備全薪性質自無再行約定無薪可能若再使用「無薪假」的俗稱,對於因為疫情影響而陸續協商減少工時的雇主與勞工,可能造成誤解,所以行政院與勞動部已定調改為「減班休息」。 二、適用條件: 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或受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釋參照),以上須於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時,提供證明文件(如: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財務報表)。

  4. 無薪假目前依 勞動部 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任一: 受景氣影響,導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受 COVID-19 疫情影響,致使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導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且無薪假也非雇主單方面逕自決定而是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後才能執行且協議時間最久以 3 個月為限,如果雇主任意放員工無薪假、扣減工資,就違反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可能被罰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無薪假規定,也需要注意以下法令與實施準則:

    • 無薪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勞動部公布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中第八點有提到,放無薪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果要延長,也需要再經過員工同意。
    • 實施無薪假員工月薪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勞資雙方合意減少工作時間或放無薪假後,因為工時減少,可以協議調整薪資,但領月薪的勞工,無薪假期間的薪水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基法§21規定),也就是僱用員工如果是給月薪,則每月月薪不能給少於2萬5250元,若為時薪制人員,則每小時時薪不能少於168元。
    • 無薪假期間,勞保、健保、勞退如何投保、提撥?無薪假期間,公司還是要幫員工加保,但因薪水可能會調整,公司可以檢附調整後的薪資資料,向主管機關調降勞健保級距,來減少公司和員工保險費的支出;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勞退提撥是不變的,仍然要按照員工原先的薪資來提撥。
  5. 2024年3月5日 · 無薪假目前依 勞動部 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任一: 受景氣影響,導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受 COVID-19 疫情影響,致使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導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且無薪假也非雇主單方面逕自決定而是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後才能執行且協議時間最久以 3 個月為限,如果雇主任意放員工無薪假、扣減工資,就違反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可能被罰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6. 2020年3月20日 · 為顧及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縱使雇主已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但於無薪休假期間對所僱用的月薪制全時勞工其薪資給付義務仍未受影響至多得減少至法定基本工資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而不能全數免除雇主的工資給付義務。 「雇主停工或停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或依比例減少工資,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是訴願人僅給付陳君104年3月份薪資8,387元,低於基本工資1萬9,273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22308號訴願決定書) 本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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