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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3.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 ...

  4.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5.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6. 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提供部分行動不便者(如老 人孕婦及其他非輪椅使用者)能夠使用與是否設 置無障礙停車位無涉另該直通樓梯如屬本規則第 99 條規定之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需通達至屋頂 避難平臺者其整座直通樓梯應為無障礙樓梯。…..

  7.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1.5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1 無障礙通路167-2 無障礙樓梯、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8.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第 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 條補充圖例圖1-3- (8).JPG. 第 2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1 條補充圖例.DOC. 第 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4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4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6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6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9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9 條補充圖例.DOC.

  9.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10. 第六章 浴室 601 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