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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2.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

  3.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4. Facebook粉絲團. 新聞稿. 113-04-30 2024打造優質工程~共贏金安獎~大家作伙來! 113-04-26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職安局共同舉辦第3屆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持續深化交流提升職場安全健康. 113-04-26 有關外界關心職災勞工家庭照顧需求如何解決 勞動部職安署回應說明. 更多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113-04-28 有關媒體刊登讀者投書國際工殤日刨除職業安全衛生的沉痾」,職安署特予回應說明. 113-01-19 職安署持續強化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落實產品源頭管理. 112-12-15 職安署持續強化產品源頭管理機制,力促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 更多 即時新聞澄清. 活動訊息.

  5.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6.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7.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 職業病 與 職業災害 ,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 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的 蔣中正 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 黨團協商 ,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 [2] 參考文獻 [ 編輯]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8.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9. 2019年5月28日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版權所有 本所服務專線:(02)2660-7600 傳真號碼:(02)2660-7732 本所地址:22143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Google Map]最佳瀏覽環境:IE 8.0以上版本.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 1024*768

  10.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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