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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12學生請假規則

    六、流產: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生產住院 證明書,自流產日起起給予七天流產。 七、育嬰假: (一) 須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女始申請。 (二) 須檢具親生嬰兒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 (三) 一學期申請 5 天,得分次申請。

  2.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加蓋家長印章後,由導師簽章確認,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者由導師核准,兩天由科教官核准,三天由生輔組核准,四至六天由訓導主任核准,七天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請假經核准後,單送生輔組登記備查。 伍.. 請假單塗改或未蓋登記章者無效。 陸 .. 請假時間如在考試期間內,不論公事病假,一律須呈教務處 (組)核准補考後,再按平時請假手續辦理。 柒 .. 送交單三日內未收到第二聯回執聯時,請至生輔組查尋。 捌 .. 學生出席考核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1.全學期不礦課、不缺席者加三分。 2.曠課一小時者減一分。 3.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每次減零點五分,集會無故不參加者. 每次減一分。 4.事假每達十小時者減一分,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以.

  3. 貳、請假類別區分:事假、病假、公假、產前、娩、流產育嬰假、生理、喪假等九種。 一、事假: (一)須於前一日或當天上課前由家長以電話知會導師請假,經核後方為有效。

  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5 條

  5. 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 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 之日數。

  6. (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娩、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7.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