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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29日發表最新聲明,強調自己要求教官不該違法、「無差別」搜查全校畢業旅行的行李,未主張不能搜書包,並提到豐原高中一個孩子5月才因為被教官針對、無故強搜書包,結束自己的生命,更稱「侯友宜陣營以及朱立倫,選擇在孩子的悲劇上,進行政治操作,意圖賺取政治紅利,令人不齒! 不過,范雲聲明被轉發至PTT,鄉民似乎不買單,「整天製造破口」、「3+11 我想很多人都忘了」、「社會亂源? 」、「到底要背多少條人命才甘願? 」、「理論大師,不能無差別,可以個別,個別的不是更受傷? 」、「又轉彎喔? 能不能預防性翻有前科8+9書包,避免違禁品,范雲出來講阿」、「我就問乾哥的刀還沒拿出來捅人之前,老師有什麼理由搜他書包? ※請勿在此灰線下區域輸入任何文字,會被程式濾掉!
一名台大婦產科教授去(2022)年8月被指涉嫌下藥性侵女業務,正當國內「#Me Too」風暴愈演愈烈之際,民進黨立委范雲今(6/5)日再拋震撼彈指,該教授早在18年前就曾性騷擾女同仁,當時女同仁勇於申訴,台大醫院卻不處理;台大醫院表示,當年的案子有經過正式受理,申訴評議決定書於會議後也有送交當事人,醫院並沒有不處理。 范雲在3月時曾舉行記者會,指控台大婦產科名醫對多名女性下藥性侵,會中也邀請3位受害女性現身控訴,被害者們都發現,該名醫師的手法都雷同,藉由工作的名義邀請餐會,然後趁機下藥,當被害人醒來時都是赤裸在旅館。
范雲4日晚間在臉書發文寫道,這幾天好幾個Line群組都在瘋傳台北某高中特教生和教師的衝突事件影片。 她瀏覽了很多報導後,對該名教師和特教生,都覺得很心疼。 到底為什麼應該讓學生安心學習、老師好好教學的校園教室,會發生這種衝突? 4日早上立法院教文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潘文忠的時候,她特別要求教育部要深入調查、了解原因,找出支持教師,也接住特教學生的解方。 范雲指出:「一開始看影片,當下會被學生情緒失控的行為有點嚇到,但是仔細看前後脈絡,會發現學生前面有很努力的表達自己的意見:『本來學校就開會有同意,我在不高興的時候,我真的情緒有不穩定的時候,我可以做一些自己的事,來緩和及調整,只要不影響課堂、不發出噪音,就沒有問題⋯』老師的回應是:『你坐在第一排影響到我。
立委范雲6日與三位性暴力被害人開記者會,控訴多名女性業務該台大醫院醫師藉機下藥後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害,雖然該名狼醫已被醫院解職,卻可能被台大校方復聘,擔任台大醫學院的教授。 范雲與被害人呼籲,台灣大學以及台大醫學院,維護生師權益,守護性平底線,不應於3月8日召開的教評會復聘狼醫教授,切勿成為國際婦女節最大的諷刺。 范雲指出,去年3月她和同樣三位被害人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一年後,三位得再次出面,她感到非常沉痛,也非常佩服她們的勇氣。 去年,范雲揭露,多名女性業務遭該名台大醫師藉了解商品之名,邀至居酒屋聚餐,疑似藉機下藥後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害。
范雲今(2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當年對她的專案監控,代表情治單位打算蒐集她違反國家法令的證據,一有機會就準備起訴。 范雲指出,在1990年1月的專卷內,她被以「范女」稱之,批示包括「具強烈抗爭意識…已無轉化可能」、「妨害校園安寧與社會安全甚距」、「擬積極註偵其推動學運,與分離團體關係,具體勾聯不法事證,俾憑法證。 范雲說,直到1994年3月19日,她才被解除個人專卷監控、停止偵查,原因是《 刑法 》100條廢止後,不再處罰台獨的思想犯,因此她的個人專卷最後被述明,「刑法100條後修正普通內亂罪……范某雖與獨派走得很近,個人也傾向支持獨立……並無暴力台獨傾向,無繼續偵查之必要。
范雲和三位被害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灣大學醫學院某婦產科教授(同時也是台大醫院醫師)涉性侵行為。 圖:立委范雲辦公室提供. Newtalk新聞. 台大醫院一位擔任教職的婦科名醫去年8月被指控涉嫌下藥性侵;今年1月底台北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而官司仍在進行中。 民進黨立委范雲24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大校方處理流程提出質疑。 台大校方及台大醫院隨後發出聲明稱「因屬不受理案件,故無需通知主管機關」。 對此,范雲則再提多點駁斥,痛批台大校方說法是在混淆視聽、逃避責任,且二度傷害被害人。 台大說明,因受害人曾向公司「報備」為公務相約,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非台大校方可受理範圍。 司法機關如判定台大教師犯罪確定,校方依教師法規定處置。
沉寂多天的綠委范雲表示,自己一直以來,都致力安全、安心的學習環境,包含爭取校園心輔資源、努力降低校園霸凌與身心暴力事件、校園宿舍安全等,此次割頸案的發生,讓她感到震驚與悲痛,卻遭國民黨指控、散播假消息,稱她因反對搜書包,間接釀成此次悲劇,「是校園安全最大破口」。 對此,范雲解釋,自己曾要求教官,不該違反教育部規定、「無差別」任意搜查全校畢業旅行的行李,並非要求教官不能依法搜查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品的學生書包。 范雲解釋,依照現行法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從未有不能搜查書包的規定,而是訂定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的情況下,由至少2位師長共同搜查、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