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 ...

  2.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 ...

  3.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 ...

  4.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 ...

  6.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 (以下簡稱總隊 ...

  7.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