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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212 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哪些要件? 1213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2.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二、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哪些要件?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 ...

  4.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5.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2 ...

  6.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另107年度起,營利所得適用股利課稅新制: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7.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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