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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設計之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 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 ...

  3.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外縣市撥打為使用者付費 服務時間:上午8:30-下午5:30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4.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首頁. 學校專區. 教學資源. 列印內容.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發布單位:教育局.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相關連結.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上版日期:106-04-14.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巡... 終身教育-桃園市新移...

    •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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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即時新聞. 教育部暫時將補習班教學人員學經歷從系統前臺下架因外界質疑恐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於今 (6)日釐清其適法性後確認相關資訊公開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已重新開放查詢特此澄清說明。. 為因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 ...

  7.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 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3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第 4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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