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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比賽

    Knicks lead series 3-2終場
    4月 30日@尼克
    W
    112 - 106
    中央組WLPCTGBL10
    4933.5980.03-7
    4834.5851.04-6
    4735.5732.07-3
    3943.47610.05-5
    1468.17135.02-8
    大西洋組WLPCTGBL10
    6418.7800.07-3
    5032.61014.06-4
    4735.57317.08-2
    3250.39032.05-5
    2557.30539.02-8
    東南組WLPCTGBL10
    4735.5730.05-5
    4636.5611.07-3
    3646.43911.03-7
    2161.25626.03-7
    1567.18332.01-9
  2. 2014年12月15日 · Dec 15 Mon 2014 01:40. 【勞動視野論壇】等待司法春光-RCA工殤求償案更一審辯論終結紀實.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RCA案原告義務律師之一) RCA案更一審於103年12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壹、RCA案訴訟十年,更一審終於辯論終結.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是一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桃園縣桃園市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自83年當時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雖成立專案委員會,迫使先後接手台灣RCA股份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並進行整治,整治至今仍然失敗,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3. 2014年7月23日 ·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二、如果已受雇主僱用,卻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要分下列情況而定:

  4.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我們都會引用如附表1之最高法院的見解,雇主必須要有提供高成本的專業訓練或支出高額的訓練費用,而且該事業是企業經上沒有他人可以替代之必要性外,約定的期間還必須要有合理性⋯。 <案例1>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任職會計專員,公司當時要求簽「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任職期間都沒有給我專業訓練或支付費用來培訓我,只告訴我公司流程和系統,由同事交接時邊做邊教。 上班後常被要求加班但又沒有加班費,我認為很不合理而離職,雇主要求我付違約金但被我拒絕,現在雇主起訴要求我給付違約金,我該怎麼辦?

  5.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6. 2014年8月14日 · 勞基法是針對勞資雙方直接的僱用關係所設計的規範,勞動派遣這種透過第三方的名義來間接僱用的關係,剛好提供一個讓雇主逃避的機會,所以立法的目的應該是在防堵這一個缺口。 要彈性化又要僱用安定的「矛盾立法」已被預告失敗. 然而,勞動部的草案卻以勞動市場彈性化為前提,將勞動市場的「彈性」和「安全」混同在一起,對於勞動派遣的適用對象採原則自由化之負面表列,勢必使派遣勞工遽增,結果和立法目的之一的僱用安定形成一種「矛盾立法」的局面。 勞動部模仿日本法所提出之充滿矛盾的派遣法草案一旦通過,會有什麼影響?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8. 2011年6月2日 · 申請法律扶助的民眾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是每個 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 (2)如果是強制辯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 (3)案件必須有理由。 2. 申請法律扶助要攜帶的文件:(1)申請身分證。 (2)近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全戶(含申請)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全戶 (含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如果是低收入戶,請攜帶可證明為低收入戶的資料。 (6)相關訴訟案件的資料 。 ※ (3)和 (4)項請向國稅局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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