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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2.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 護照
  3. 4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部門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於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1] ,也是定居國外無中國大陸 戶籍 和 居民身份證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 華僑 )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一種身份證明 [2] ,相關辦事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台的應用系統進行聯網在線查詢獲得護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被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曾經被稱爲因私護照。

  4.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 歷史
    • 式樣
    • 申領
    • 簽注制度
    • 參見

    由於國共內戰等因素,臺海兩岸中斷高層級官方交流,導致兩岸政治分隔60餘年。1987年後,臺灣和澎湖島嶼解嚴,重新開放中國大陸探親事務。 1987年10月15日,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長俞國華在行政院院會正式宣布,開放台灣自由地區居民赴中國大陸探親。10月1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公佈了《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 中華民國政府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他法令將中國大陸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故中國大陸居民(不含港澳居民和經海外的大陸居民)亦無法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出境臺灣地區,而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行的「往來台灣通行證」(俗稱「陸胞證」或「大通證」)出入中國大陸,和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出入臺灣。香港和澳...

    電子卡式大通證

    正面(個人資料) 與此前啟用的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一樣,卡式大通證正面的左側為通行證持有者的照片,下面有縮微列印。通行證採用雙色螢光防偽設計,在紫外線燈觀察下可見紫色螢光長城和藍綠色螢光山體。除此以外,通行證還包含以下資料內容: 1. 通行證編號:「L」字開頭,後接8位阿拉伯數字,標註於證件正面右上方 2. 姓名:分兩行同時注有中文姓名和姓名的漢語拼音 3. 出生日期:以「YYYY.MM.DD」之形式記載 4. 性別(男/女) 5. 有效期限:以「YYYY.MM.DD(簽發日期)-YYYY.MM.DD(失效日期)」之形式記載(發放給未滿16周歲的人士的證件,有效期為5年;發放給年滿16周歲的人士的證件,有效期為10年) 6. 簽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2019年6月1日前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7. 簽發地點:只記錄簽發所在省份(或自治區、直轄市) 8. 證件機讀碼 背面(簽注) 卡式大通證背面顯示所辦理的簽注信息,採用熱敏重印膜設計,其所包含的內容如下: 1. 前往台灣簽註:該欄顯示簽注種類、往返次數、有效期和備註等信息...

    本式大通證

    本式大通證的設計和港澳通行證相似,稍有不同。 個人資料頁 與97-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樣,在資料頁中,左側為通行證持有者的照片,照片下有一小條形碼,資料頁下方為含有可機讀識別碼的機讀區。通行證主要資料有一層防偽膜,防偽膜中有天安門和五星圖案,照片上還有CHINA字樣和牡丹的雷射防偽圖案,機讀區上有「中國·CHINA」的雷射防偽文字。與護照不同的是,通行證的背景有個雙龍圖。除此以外,通行證還包含以下資料內容: 1. 通行證編號:「T」字開頭,後接8位阿拉伯數字 2. 姓名:分兩行同時注有中文姓名和姓名的漢語拼音 3. 性別 4. 出生日期:以「YYYY年MM月DD日」之形式記載 5. 身份證號碼 6. 有效期至:記載格式同出生日期(有效期為5年) 7. 簽發地點:只記錄簽發省份(或自治區、直轄市) 8. 簽發日期:記載格式同出生日期 與港澳通行證不同的是,在個人資料頁上一頁中有一句聲明。

    一次有效大通證

    一次有效大通證的設計基本承襲本式大通證。相比本式大通證,請求頁取消改為簽注頁;資料頁名稱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改為「往來台灣通行證」,取消登載身份證號碼,並增加登載簽發機關,右側增加持證者照片縮微列印,並取消照片下方條形碼。

    證件申請

    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應提交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要求電子版,如辦理地區提供現場拍照則無需提供。 還應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部分人士還需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按各地區規定執行。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如果是代辦,則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應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

    證件製作

    卡式《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60元人民幣;大陸居民往來台灣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 公安機關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一般情況下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如果是急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再次申請往來台灣簽注的,一般情況下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如果是急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部分地區提供自助簽注通道(僅限卡式大通證),符合使用條件者通過自助通道可即刻辦結。

    遺失處理

    由於國家移民管理局在台灣地區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在台灣丟失往來通行證後無法直接補辦,但可以嘗試以下措施解決問題: 1. 在台灣地區工作、學習、生活的大陸居民,所持大通證有遺失或逾期的,可以委託大陸親友向原證件簽發機關提交大通證(不含簽注)換發、補發申請,如果遭遇困難,可聯繫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 2. 短期前往台灣(例如旅遊、商務或探親等)的旅客如果丟失往來台灣通行證,可以憑派出所開具的報案回執向移民署補辦入台證(如果入台證也一併丟失)。即將返回大陸時,當事人可憑報案回執和入台證向航空公司或航運公司辦理登機/船手續,待承運人聯繫目的地口岸獲得同意後允許當事人登機/船。抵達中國大陸口岸後,邊檢在查驗當事人身份無誤後允許入境,同時將丟失的通行證作廢處理。

    大陸居民要先在大陸各地方的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並同時申請有效「簽注」,並需同時配合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的情況下,方可入出台灣地區。大陸居民持大陸出入境管理機構核發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過境香港可以享7天停留,到期前須出境香港。 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並辦妥多次有效簽注的大陸居民可從自助通道出境。 1. 個人旅遊(G)(小三通):6個月一次有效,僅限從中國大陸直航前往金門、馬祖和澎湖地區。 1. 探親(T):可用於探親、團聚、探病,6個月一次有效 2. 學習(X):有效期與學制相應的多次有效簽注 3. 定居(D):6個月一次有效 4. 乘務(C):簽發給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乘務人員,1年多次有效 5. 商務(F):持國務院台辦「應邀赴台立項批覆」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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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天前 · 臺灣正體. 此條目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護照 持有者的簽證要求。 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持有者的簽證要求,請見「 中國公民簽證要求 」。 現行中華民國普通晶片護照,2021年1月11日開放申請。 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 為 中華民國國民 入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 雖然中華民國國民在《 國籍法 》下只有一種國籍類別,但其 居留權 (英語:right of abode) 則基於是否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而有所不同。 因此,中華民國國民可分為有戶籍國民與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無權居留於臺灣地區 [1] 。 只有有戶籍國民可領取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並領有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的 中華民國護照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部门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于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1] ,也是定居国外无中国大陆 户籍 和 居民身份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 华侨 )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一种身份证明 [2] ,相关办事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的应用系统进行联网在线查询获得护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务普通护照被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護照曾经被稱爲因私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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