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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104/06/22 修正) 1. 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 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 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2. 二、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 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3. 三、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志工團隊。 4. 四、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以下簡稱. 防救災車輛),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所有專供其從事.

  2. 2006年1月8日 · 交通部將修法強制禁止車輛加裝或改裝防撞桿預定7月1日起上路實施而且在新規定上路前即使是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而加裝防撞桿車主也必須在1年內拆除否則將面臨最高9000元罰款短短1秒鐘兩台車以時速100公里對撞衝擊力道足以使車頭180度大倒轉為了保護車體於是發明了這樣東西防撞桿」,但車子加裝了防撞桿真的可以對乘客多一層保障嗎? 車子加裝防撞桿,反而使安全氣囊慢半拍,對乘客的傷害更大,而這根鐵條金屬,如果直接撞上行人,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政府正視到改裝車的問題,7月1日,新規定上路.車輛加裝防撞桿,依法將處2千4到9千元,而且1年內連續被罰2次,將會吊扣牌照3個月。

  3.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4. 自用小客車加裝防撞桿及號牌周邊加裝框架或燈飾是否有違規?. 如有違規應依何規定處罰?. (桃園縣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 ...

  5.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106/03/14 公發布) 4. 四、本規範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指固定安裝於防救災協勤車輛專供防救災. 協勤使用之絞盤機保險防撞桿或閃爍警示燈設備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6. www.car-safety.org.tw › car_safety › TemplateOneContent車輛安全資訊網

    經由國外的研究發現行人車禍以年齡層區分以5~9歲孩童及60歲以上老人為主以受傷部位區分以頭部及腳部佔30%為主歐盟法規要求測試項目為上下肢對保險桿的衝擊及孩童及成人頭部對引擎蓋之衝擊同時這將是行人保護初期發展關鍵金屬防撞桿本身是鎖附在車體車架上故在較輕微車碰車事故下的確能減少車輛損壞程度一般適用於越野或特殊考量情形下使用對於人口密度高及具高度人車混行交通狀況國家恐不建議加裝使用。 發布時間:2017/10/5. 收合.

  7.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修正日期:106/03/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60821153號. 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 之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定事項特訂定. 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義勇消防組織,指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協助消防、 緊急救護工作之組織。 三、本規範所稱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以下簡稱防救災協勤車輛. ),指義勇消防組織所有專供其從事防救災協勤使用,而有固定特殊. 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且其車輛之所有人係登記為義勇消防總隊或. 其所屬單位。 四、本規範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指固定安裝於防救災協勤車輛專供防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