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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
- Fire Services Act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event fires, rescue from ...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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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e Services Act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 ...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軟硬兼施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 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35-2 條.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 ...
防火管理違規裁罰.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下列樣態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消防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防火管理及共同防火管理有下列其他違規樣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依消防法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應實施下列作為,以維護單位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依消防法第6條,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並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將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其次依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