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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 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3. 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 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訓練機構有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或機構所在地時應自變更事實發. 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向本署申請變更。 下載附件圖表. 五、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4.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5. 1.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 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6.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7. 所有條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3/15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 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8.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111/09/27 修正) 1. 壹、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第 10 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制,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2. 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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