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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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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防火管理人資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 (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 ( 市) 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4.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班. 課程時間及梯次. *招生對象: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

  5. Training. Course Details Info.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12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6. 請選擇授課地區:. 基隆 台北 桃園 新北 新竹 宜蘭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花蓮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 屏東 澎湖 小琉球 金門 馬祖. 中華消防協會,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技複訓,專技講習複訓,專技消防人員講習複訓,技術檢定班,消防研習積分,消防證照 ...

  7. 受訓資格. 備註說明. 退費規定. ★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 每三年 一次之講習訓練內政部85.10.11台 (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 本項消防學經歷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曾於消防機關或警察局 (所) 消防單位服務,任警佐 (委任) 以上職務,持有證明者。 2.專科以上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 (科、組) 畢業,持有證明者。 3.曾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消防安全、消防設備、消防警察等消防課程一學分以上,持有證明者。 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8. 防火管理人需具備那些資格資料更新時間109-04-17 15:53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聯絡人: (07)812-8111轉2110.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類別: [火災預防] 上版日期:102-05-22.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