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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的薪資,均得依給付薪資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減除。
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793298c7824c869ba516ac7640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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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前項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 ...
雇主給付員工下列依法得不支薪請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前開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鼓勵雇主提供支薪之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防疫隔離假. 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得請防疫隔離假。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得請防疫隔離假。 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 防疫照顧假.
2021年10月20日 ·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Q: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2023年11月20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除上揭雇主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符合條件者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外,財政部於112年9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釋,加碼就112年6月30日適用截止日前,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置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請假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金額,只要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案尚未核課確定者,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就超過部分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中減除。
勞動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 109 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 ...
2023年9月18日 ·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總說明.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就其給付員工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為利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適用上開規定,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 ( 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