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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2.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2.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3. 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4. A1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Q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是誰? A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包括: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 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5. 指揮中心指出防疫補償的對象分為五類包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但該期間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未遵守防疫相關規定就不能申請防疫補償另外有關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是指照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的失能者持有診斷證明書之失智者國小學童或未滿12歲的兒童就讀國高中或五專前3年級的身心障礙者接受社區照顧或個人助理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所聘外籍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等情形

  6. 防疫補償辦法Q&A. 1090312/1530. 1,000元這麼少?我一天的平均工資就比1,000元高 是參考基本工資( 現在是2 萬3,800元/30 日= 約800 元)原則估算,指揮中心109 年2 月3日已公告集中檢疫是每人每天補償1,000元因此取一個基本的數值,感謝您對防疫工作的配合、申請程序:本項將依據作業規定函頒後,據以修正. Q1 防疫補償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1、 受隔離、檢疫者:最快3 月23日受理申請。 2、 照顧者: 預計3 月31 日受理申請。 (因申請資格較多樣複雜,需較費時規.

  7.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以下簡稱照顧者)。 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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