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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香港或澳門 ...

  2. 內政部指出,這次的重點主要是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修正港澳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之條件、期間規範、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如「曾未經許可入境」、「現 (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現 (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納入得不予許可、或得撤銷、廢止許可的事由;同時也將「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列為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此外,為維護港澳居民與在臺子女的團聚權,增訂雖有逾期停居留情事,惟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仍得許可;另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增列經許可在臺定居的港澳居民,逾期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廢止其定居許可的規定。

  3.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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