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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工作管理要點. 一、為加強勞雇關係,保障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勞工權. 益,並規範其工作及管理事項,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七十條. 及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工友及臨時人員。 (二)工友:指服務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技術工友及駕駛。 (三)臨時人員:指服務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任用,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 行進用之人員。 但不包括以下人員: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2.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青少年社會服務輔導實施要點進用之少服員。 3.工讀生、以工代賑人員及其他公法上救助關係性質之人員。 (四)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3. 法規沿革. 一、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案件之裁罰,.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兒少法規定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 由,依行政罰 ...

  4. 辦法: 高雄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身心障. 礙適齡學生適性學習環境,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之學生,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緩入學: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 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三)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確定者。 三、申請暫緩入學者,應依本局規定時間逕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評. 估,提交鑑輔會審議。 四、申請暫緩入學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家長同意書。

  5. 一、為減輕本市市民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兒童托育及老人照顧負擔,提升其. 參訓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市市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托兒托老補助: (一)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 (二)參加本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或委辦之全日制職. 業訓練。 (三)參加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有未滿十二之子女就托於領有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發居家式.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立案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 2.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為六十五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而就托於領有證照之照顧服務員、老人福利機. 構、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6. 歷史法規. 一、本府為適當處理本市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並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特殊情況敘明理由後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處罰

  7.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廿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合法老舊建築物坐落基地面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165760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廿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