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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嗣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又改變政策該會以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於該要點明定: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2. 花蓮在昨天深夜發生規模七的大地震已經造成災情花蓮縣政府已宣布今日2/7停止上班上課至於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請參見下列規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06 月 19 日訂定)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8 06 月 19 日.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3. 2017年7月28日 · 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 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項、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辦理。

  4. [5]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天然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5. 工作日逢天然災害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6. 2018年8月24日 · 在三班制的行業一般採取8點-16點-0時-8時的上班作為起迄時間點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時究應以當日0時-24時為準或適用其它切點? , up vote 0 favorite 0. 熱門回應. up vote 0.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8-24 11:42:39. 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停班停課起訖時間. 可以參考人事行政總處的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 起始時間在Q5-12(第27頁) 終止時間在Q5-13(第28頁) 不過提醒您看一下Q1-2(第5頁) Q1-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7. 日前授課時有同學於課堂上提問媒體報導工作日逢天然災害勞工未出勤雇主仍應發給工資甚至勞動部制訂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二十條之一亦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本公司不予扣發工資。 」或者於雇主將工作規則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時當地主管機關亦強制要求就前述情形比照勞動部制訂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二十條之一辦理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係停工當日並非有薪之法定例假或休假日現行法令並未強制雇主給付當日工資更何況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參照),而勞工受僱,其主要義務即為工作日出勤提供勞務,於工作日逢天然災害勞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豈能平白無故受領該工作日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