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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工作是有連續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所以員工可以提早一小時下班嗎? eg.上班時間為8:00-17:00 (12:00-13:00休息) 情況一:某日,員工因出差 (06:30-14:30),以致中午無休息。. (1)雇主請員工於回來後,14:30-15 ...

  2. 1.常見事業單位在工作日之正常工時與休息時間採取上午工作3小時午休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 (即工作時間09:00-12:0013:00-18:00休息時間12:00-13:00),或者上午3.5小時午休1小時下午4.5小時 (即工作時間08:30-12:0013:00-17:30休息時間12:00-13:00),經勞動檢查認定 ...

  3. 121. 醫師開診斷證明,不會管你的班表和休假. 所以休養一週,就是連續7天,不論7天內有沒有假日。. 請針對7天內的「工作日」請病假。. 超過7天,沒有證明文件,就無法請病假,請改特休、補休、或事假. 至於休養7天的起算,要看這診斷證明是「事後補開 ...

  4. 2020年8月14日 ·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以下,本會嘗試說明、整理一些共通性的原則,以供各位參考。 一、請假最小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4 月 26 日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 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

  5. 2019年1月2日 · 人為血肉之軀,勞工在每天的連續勞動工作中,仍須稍事休息,以供放鬆身心、回復體力與精神,以利繼續工作。 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條的立法理由提到:『「工廠法」第十四條原定為每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茲為便於管理,特將其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分為兩個層次,每工作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輪班制」及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另作較具體之彈性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內。 而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上開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6. 2019年8月15日 ·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

  7. 2019年2月11日 · 半薪病假只針對有出勤義務的工作日申請. 例假日、休息日,均依法工資照給、無出勤義務,不需要請病假. 超過30天,進入無薪病假. 但若只是零星病假,仍只需要針對工作日申請即可. 超過30天,又再請連續病假,才會將例假日、休息日都納入計算. 楊朝崴. 所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