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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30日 · 下去,可不可以反悔? 這可以分成 2 個層次,民法的設計上,確實承認會有意思表示錯誤的時候,因為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是透過內心的意思表示而對外形成;但當內心的意思形成和外在的表示,出現不一致時,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意思表示有錯誤。

  2. 2020年5月14日 ·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有四種狀況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期滿後公司可以合法的解雇員工且不必支付資遣費: 一、臨時性工作: 即我們常說的臨時工。 例如公司的倉庫淹水了,為了清運泡水的物品必須臨時聘請額外的清潔工幫忙,這種就算是臨時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二、短期性工作: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司同事請產假,必須聘請一位職務代理人,一旦原同事產假結束之後,這個代理人的職務就告一段落,這種情況也可以合法的雇用約聘人員。 三、季節性工作: 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雇。 四、特定性工作: 在特定期間內、因為特定目的而出現的工作。

  3. 2020年2月17日 · 1. 期待與意願(aspiration level) 指的是 當事人對於談判結果所抱持的期待或意願水準,愈高就愈容易在談判中得到好的結果,反之則愈容易妥協 。 不過當期待與意願設定得過高或過低,讓對方失去交易意願,都可能造成談判破局。 所以,在談判準備階段時,就必須確保雙方的期待與意願達到「保留價格」(reservation price)的門檻,也就是自己和對方可接受的最低水準價格(最低條件) 。 2. 保留價格(reservation price) 通常 談判雙方都會預設一個底線,例如賣家認為產品售出不能低於某個數字,買家則是想辦法不超過某個預算 。 此時雙方心中底線,也就是保留價格,將決定談判成立的可能性。 一旦雙方達成初步共識,就會產生「談判空間」,正式進入談判階段。 3.

  4. 2016年7月11日 · 收藏. 合約,對買賣雙方都是大事,唯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內容,才有保障權益的法律效益。. 不過,不同產業間的合約內容落差極大,在與不熟悉的產業及合作對象簽約時,應該注意哪些事?. 簽署交易條件時,又有那些必須注意的細節?. 都是業務人員必修 ...

  5. 2014年1月29日 · 《Business Insider》 特別從期刊論文中,蒐集了各種關於薪資談判的研究,希望藉由這些學理驗證過的談薪策略與技巧,讓員工更有信心和老闆開口,爭取應得的權益、更高的報酬。 1. 將薪資談判視為一場競賽. 你要爭取的,是對方不想給的。 根據研究,把薪資談判視為一場比賽,你會更容易成功! 訂定明確的目標,擬出競爭策略,然後努力積極的進行,你會比那些順從、妥協的人,拿到更高的薪水。 2. 開價碼時,請使用精確的數字. 很多人談薪水時,會先刻意提高自己的價碼。 但是經過哥倫比亞商學院的一項研究, 開出精確的數字,在談判上會更有效 ,比方說:開出 10 萬 4500 元的薪水,會比籠統的 10 萬元更有效。

    • 定期契約有何規定?勞動契約到底能不能設定期限?
    • 什麼是「特定性」工作?
    • 臺大惹議的啟示:研究助理屬於特定性工作嗎?
    • 遭違法解僱的「被」離職員工,能怎麼自救?

    針對定期契約,《勞基法》採取原則不允許的態度,主要是避免老闆動輒透過設定期限的方式,來達到實質上能輕易終止勞動契約的效果,而造成僱用不安定。因此,依據《勞基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企業如果要與員工締結定期契約,判斷關鍵在於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如果工作具「繼續性」,則應締結不定期契約,只有「不具備繼續性」的工作,才可以締結定期契約。 但「繼續性」一詞有些抽象,該怎麼判斷一份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呢? 一般來說「不具備繼續性」的工作,在《勞基法》跟《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面有相關規定,一共有 4 種,分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 1.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例如公司舉辦論壇,臨時需要大量工讀生打電話確認與會者出席等。 2. 短期性工作:指...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特定性工作的定義為:「可以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基本上是指工作完成後就沒有需求可言的工作。 例如,很多營造公司必須透過參與投標,才能拿到工程案。營造公司當然會有常態性的人力,但有時候難免會因為標案的數量、規模,在特定期間內缺人手,這時候如果針對特定的標案去招人,要締結定期契約通常是可行的;又或者,員工因為要撫育子女留職停薪,這時候因為招募新人只是為了頂替暫時的人力缺口,這份工作是職務代理的性質,也能締結定期契約。 但如果一開始招人是為了某個特定的標案,後來又派這位同仁去支援其他標案,甚至是支援後面新得標的工程案,這時候因為該同仁已經不是單純為了「特定工作」而受聘,他是為了公司持續性的業務需要而受聘,就會被認為是他跟公司其實是不定期契約關係。 由上述的案例...

    之前臺灣大學也發生過類似的爭議。簡單來說,有些研究助理主張他們在學校工作很久,且從事的業務屬於臺灣大學持續有需求的事務,工作具有繼續性,因此不能以契約期滿為由請他們離開。 但法院認為,當初聘僱契約寫得很清楚,這些研究助理是因為特定的研究計畫而聘請,但該計畫的期限多長、能否延期,都不是臺灣大學可以決定的,因此最後認定這些助理職是特定性工作,採一年一聘的方式締結契約是合法的。 不過上述案例也僅是一個參考,並非通則,法院在判定定期契約是否合法時,還是會依據個案的不同情形來評估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

    如果是繼續性工作,公司卻締結定期契約,可能因為違反《勞基法》第 9 條第 1 項,而被處以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及負責人之姓名,同時要求改善。如果一直不改善,主管機關可以連續處罰。 如果公司主張因為契約到期請員工離職的話,可以向勞動局進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除此之外,通常會一併請求離職時起到復職日前的薪資(但中間有其他收入的話要扣除)。 如果離職員工不想回到公司上班,通常會主張老闆是違法解僱,這時候可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這種請求資遣費的方式,有幾個要特別注意的事。第一,離職員工必須要明確向老闆表示是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終止僱傭關係(第 6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

  6. 2021年3月2日 · 購屋大致可分 4 大步驟:簽約、用印、完稅、交屋,最重要的無非是簽約前的議價、行情與環境調查,以及合約細節。 在與房仲接觸前可先了解目標房屋周遭的環境與行情。 《房子這樣買:完全解答購屋 108 問》 指出,調查市場行情大約有 3 種方式。 一是詢問多家房仲特定地區的房價,以免後續溝通被抬高價格,此時切記問題不能模糊不清。 比起問「這邊房價多少? 」精確的說「某社區這個月的成交價格是多少? 」更好,且針對指標性社區詢價更能清楚知道行情。 二是採用不動產研究人員的調查伎倆,請親朋好友詢問房屋「中間樓層」的價位,由此了解屋主接受砍價的範圍和市場行情;三是使用內政部地政司統整不動產業者交易數據的「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 喊價:從行情一成往下殺,「非買不可」是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