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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18日 · 再來看看目前最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根據第 29 條和獎金相關條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乍看之下,與《公司法》一樣,也是規定公司如有盈餘,應派發員工獎酬。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勞基法》只規定了賺錢公司要發年終獎金,卻沒有強制規範發放的額度或比率。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即使賺錢公司的老闆只發給每個員工 200 元的紅包,應該就不算違反勞基法了。

  2. 2024年1月25日 · 1. 沒賺錢,不發可以嗎? 至少給予一個月年終獎金. 如果是勞動契約中有明文規範保障年薪,就屬於經常性給予(一般為1或2個月),構成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就屬於恩惠性給予,勞工並無請求權。 雖是如此,但若未約定,企業站在情理法的人情面考量,建議不論公司是否有盈餘,都應該最少發放1個月月薪,以滿足員工過年與發放紅包的需求。 2. 同事愛比較? 給比同業多一些,就能提升員工穩定度. 員工比較的對象,是他們可能換工作的同業,建議雇主以同業為參考值,比同業多發一點就能增加員工穩定度,避免年後離職的問題,還能建立雇主品牌。 不論公司是否虧損,或創業初期未有足夠利潤,都不應該減少員工的年終獎金。

  3. 2014年8月11日 · 問題來了這10個人在完成一個專案後公司發下100萬獎金給他們這時主管若將獎金平均分配給這10個人每人拿10萬表現最好的第一名便會因此覺得不公平而離職若是按照每個人績效高低分配獎金的話表現最差的人便會因為不覺得自己是最差的

  4. 2023年5月12日 · 快速雖然公司看的是年度收益但其實月度最短)、季度中期給的獎金是比較有激勵效果的由於業務的衝勁像馬達一樣是沒辦法一整年都在衝刺的短期內給予激勵就像車加速了一段路之後需要加油一樣把走期縮短即使獎金分次給得 ...

  5. 2019年12月17日 · 徐采蘩指出, 獎金用途可以區分為 5 種,依序是償債、必要支出、緊急預備金、理財、犒賞自己 。 償還負債是最優先的用途,像是尚未繳完的分期付款、房貸等,降低未來還款壓力。 第二順位則是預留必要支出,例如過年孝親費用或保險費用等。 再來是用於緊急預備金,也就是當遇到生病、意外等需要用錢時,能夠馬上拿出一筆資金應急,而不會影響到日常生活,這筆預備金建議常備 3 至 6 個月的支出。 接下來則能用於儲蓄、投資。 當上述順位都規畫完畢,就能把獎金拿來犒賞自己。 她也提醒,有些工作者的年終獎金不固定,要避免預設自己每年都會拿到這筆錢,否則一減少或中斷,便會大幅影響財務狀況。

  6. 2022年1月24日 · 因此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經有函釋說勞基法第 29 條講的有盈餘要發獎金這個與公司法第 235 條公司賺錢分紅的性質一樣但是跟民間習俗的年終獎金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勞動主管機關認為我們一般民間在講的年終獎金不是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而是雇主恩惠性的給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函. 勞動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78)台勞動二字 第 01874 號函 : 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乙節,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

  7. 2018年5月15日 · 獎勵制度應該由「業務形態」決定. 一般而言, 制定業績獎勵制度必須根據公司的業務形態來決定,切記不要一套模式硬套在自己的公司上面 ,尤其不要將業績獎勵制度當成是老闆或是主管的「恩賞」,因為制度的公平性與公開性同等重要,如果淪為主管們私相授受的工具,讓主管依個人主觀判斷決定績效好壞與獎金多寡,不但會降低激勵的效果,更會有反面的副作用。 如【業績獎勵制度參考表】的舉例,高底薪、低獎金的制度,多數是用在產品力比較強而業務開發性比較低的公司,簡單地說:這樣的制度適用於客戶群固定或較為穩定的產業; 而低底薪、高獎金的制度,則是用在公司屬於後進業者,或處於要強力開拓新市場的階段,必須用較高的獎金激勵以刺激業務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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