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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協會法規. 防火管理人資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 (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 ( 市) 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 (107/11/12 修正) 1.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4.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5.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6.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管理權人之職責. (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 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7.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8.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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