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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口罩入境.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紅線檯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俟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 旅客攜帶口罩出境. 自109年6月1日起,旅客出國時可隨身攜帶供自用數量之口罩出境,不分種類皆可隨身攜帶,已無每人只能攜帶250片之限制,亦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 公告:109年5月29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499號公告.
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1.旅客攜帶300片口罩入境,其中200片醫用口罩,100片非醫用口罩,200片醫用口罩未逾食藥署規範限量,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但醫用及非醫用計300片,已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之50片口罩,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Q&A. Q1 旅客回國時可以攜帶口罩入境嗎? 有數量限制嗎?需要申報嗎?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總量在250片以下者,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醫用口罩超過250片者,應向衛福部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紅線檯通關。 旅客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Q2 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或體溫計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需要申請輸入許可嗎?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始得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新冠肺炎期間 口罩進口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進口稅費。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該署並提醒民眾,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予以放行,大幅減化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之程序。
關務署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本 (109)年6月30日止 (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 (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倘若進口供自用,於本年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考量目前國內口罩產能提升,為照顧在國外工作或就業之國人,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開放國人得寄送限量管制口罩至國外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用,為簡化民眾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將配合公告簡便出口之通關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寄送管制口罩至國外時,應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口罩輸出許可證」,如以郵寄方式寄送 ,「口罩輸出許可證」應黏貼於包裹外箱,該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未逾美幣5千元者,得直接至附近郵局交寄國際包裹,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如以快遞方式寄送,將該包裹、裝箱明細(報明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委任書及身分證明等文件交予快遞業者辦理簡易出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