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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9日 · 今年的我又懷孕了,但我已經不像之前那樣惶恐。 我相信自己的價值,也相信可以重新取得自己的職涯主控權。 各位在職場、生活上掙扎的媽媽們,共勉之。

    • Tifi Liu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2. 2021年4月20日 · 小咪今年肚皮有喜,為了方便主管安排她之後請產假期間的人力,她懷孕一滿三個月就馬上通知主管,沒想到,主管在工作上竟開始處處刁難她,沒過多久就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開除她。 小咪懷疑主管是因為不想負擔產假期間的人力成本,而惡意解僱懷孕勞工,她應該怎麼辦?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 雇主能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兩點: 第一,引用《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為由解僱 ,例如最常見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必須用盡了一切手段設法迴避解僱,都無法改善,逼不得已之下才能解僱勞工。 延伸閱讀: 被高薪挖角,卻遭原公司提告?

  3. 2023年6月26日 · MeToo 運動不是一場戲,而是受害者傷痛的冰山一角. 在這一波 MeToo 事件中,我認為 身為旁觀者的我們,最重要的是至少要用理性的態度,去思考、同理為什麼這些受害者會在隱忍這麼多年之後,才願意開口說出他們內心的傷痛。. 先來說說性侵害與 ...

  4. 2023年6月9日 · 《我推的孩子》故事的主角是偶像星野愛的雙胞胎孩子(哥哥阿奎亞,妹妹露比),在媽媽被粉絲殺害後,從他們長大後想追隨媽媽的腳步當上藝人展開故事,描繪現代日本演藝圈生態。 在《我推的孩子》短短幾集的內容裡,就可以看到藝人要從團體當中脫穎而出的壓力,例如未婚懷孕的偶像也不過是十幾歲的青少女,就要考量到外界的眼光,隱藏自己有小孩。 雙胞胎主角長大之後,妹妹參加偶像海選,後來組成偶像團體,從 YouTube 頻道出道。 哥哥去當導演的徒弟、從幕後人員做起,後來有機會演出網路連續劇,再去參加戀愛實境秀等等。 用不算長的篇幅觸及到演藝圈的各個面向,可以說是奠基在紮實田野調查與資料收集下,以少女漫畫畫風呈現的作品。

  5. 2019年8月20日 · 1.認為自己很重要. 他們對自己的重要性有不切實際的想法,認為「我」應該享有他人沒有的特殊待遇,甚至認為自己有過人的知識及智慧,其他人都應該配合自己,對「我」的心情及情緒負責。 2.認為他人不重要. 他們通常不太在乎別人的利益及感受,認為自己的時間比別人寶貴,約會讓別人等可以,但不能接受等待別人;開會時,別人的意見不重要,但不接受自己的發言權被剝奪。 3.很需要刷存在感. 在他們的世界裡,自己是主角,為了能呼應這個幻想,他們非常需要刷存在感,喜歡強迫別人聽自己的故事及意見,並希望外界可以配合演出。 如果他人能懂得吹捧,就會感到開心興奮,卻也會因此擴張他不切實際的想法。 4.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只有他可以質疑人,別人不可以質疑他。

  6. 2022年1月11日 · 104玩數據. 青壯年期待工作有趣、富挑戰,中高齡重視與主管的互動. 如果按年齡層細分,會發現排序第 2 的離職徵兆出現變動,30 歲以下青壯年「覺得工作無聊、沒挑戰」想離職,41 歲以上中高齡「一想到主管就滿肚子火」離職,青壯年較在乎工作是否有趣有挑戰,中高齡重視職場人際相處,尤其是與主管的互動。 夢幻企業特質 TOP5:「願和員工共享獲利」居冠. 不過,要換新工作,應該怎麼挑公司呢? 104 玩數據也公布企業經理人和人資眼中「夢幻企業」的五大特質,66.2% 經理人推崇「願和員工共享獲利」居冠、排行第二名為「生活與工作平衡」(60.6%)、第三名為「公司開放、充分授權」(51.9%)。 104玩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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