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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考量到企業若願意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對勞工權益是種保障因此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也可例外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只是仍需要工會同意沒工會則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才能取得資格2.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 若擅自變動排休日的安排,可能會被視為未確實比照出勤而喪失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 換句話說,若個別勞工有偶發性的休息日調動需求,不可利用依「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而取得的八週變形工時制度進行調動,只能回歸公司所屬行業原本可適用且取得資格的變形工時制度下調動,理論上就是回歸二週變形啦!

  3. 2022年6月9日 · 趕緊對照下方2023年(民國112年)行事曆來預先安排好明年班表吧以下也會將企業分成2種情況來說明排班排假的規劃1比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上班固定休星期六日的公司 2實施一例一休排班制的公司排除變形工時排班情況

  4. 2019年12月8日 · 是事業單位倘欲依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訴願人固係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然訴願人並未經工會同意調整上開105年9月10日休息日與105年9月16日工作日,是訴願人主張將吳君及廖君原訂105年9月10日之休息日與105年9月16日之工作日對調,自於法未合。 筆者小結: 由上可知,勞動部順應一般企業勞工的民意與期待,使勞工有機會獲得連續假期的便利性,已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的行業。

  5. 2024年2月16日 · 然基於機關行事曆屬穩定合法的班表每年10月前即可由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次年完整行事曆對勞工相對有利且少爭議因此若可將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公告保留勞工個別需求之協商空間並使勞工於公告簽名確認應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兼之雇主對機關行事曆更動空間有限在未更動機關行事曆甚至連勞動節亦遵循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補假原則前提下應無逐年取得勞工同意之必要。 另針對新進勞工,若於面試時即已使勞工知悉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且勞工仍同意締結勞動契約,亦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 三、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

  6. 2019年1月9日 · 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決定各種補假彈性調整上班日每年6月底公告次年日曆表讓大家可提前規劃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日曆表可能參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1]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2]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3] 。 日曆表規範的對象. 從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2條 [4] 說明可以知道,訂定日曆表依據的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而民間企業是否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因此得知,私人企業未必一定要遵守日曆表中關於連假而調整工作日的安排,但目前大部分企業的工作規則都會參照日曆表,讓社會有一致的步調。 如果服務的公司沒有比照日曆表,勞工可能要向企業提出需求,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7. 2019年9月25日 · 甲公司行事曆如果已經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且公布週知並不會因為員工A個人因素離職而導致原本排定的一日換一日情形不算數所以縱使無法休到國慶日連假也不會導致10/5的週六上班日變成是加班。 (參考資料-台北市勞動局常見問答: https://reurl.cc/N30Re) 【情境三】 新進員工B報到日為108/10/9,公司可以主張因為B在10/5沒有補上班,所以10/11要出勤上班不能休連假嗎? 或是讓B比照其他員工休連假但扣發一天薪資或轉事假? 【解析】 一、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新進同仁的出勤,原則上就依公司行事曆上班及休假。

  8. 以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依前開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2月8日適逢星期四調整為放假日於2月1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農曆除夕及春節2月9日星期五至2月12日星期一】),因含2日例假日於2月13日至14日星期二星期三補假又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毋須調整。 另經統計,未來5年,除115年無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外,其餘年度均調整1次,且為除夕前一日。 相關檔案. 「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含彈性調整放假及連假規劃)」懶人包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