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數位服務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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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提到,所謂的數位中介服務,泛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服務態樣與規模區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
-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
- 數位中介法為什麼有爭議?
- Ncc針對外界質疑怎麼說?
- 總結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不過數位中介服務非常廣泛,中介服務也分成「快速存取服務、連線服務和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外加2小類,其中幾個...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分別在 8月11日、8月16日和8月18日由NCC公開舉行,同時也邀請網路平台業者,包含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發表意見,參與者皆認為草案內容眾多技術和實務難以達到,各家業者也表示不同看法: 1. PTT 務部顧問許哲仁:我方非營利平台也被列入很奇怪,PTT核心價值保障言論內容,該法案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 2. LINE台灣資深總監許惠嵐:此草案會將私人通訊對話都納管,質疑未來用戶的群組和私人通訊是否可能被加註警語。主管機關不僅強行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更違背民主社會價值。 3. Meta(Facebook)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 3.1. 支持有效、可行的問責制度和治理機制 3.2. 確保公民社會在治理架構下發揮影響力 3....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下週尚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該會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建立數位守門人之社會公共問責基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框架,後續的回覆意見以及草案調整內容會再向外公開並持續討論。
目前來看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最終可能會通過,後續在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YouTube等網路平台發表言論就要額外謹慎,只要牽扯到「謠言」或「假消息」詞語出現,容易違反規定,有可能會遭到平台站方刪除文章,至於會不會牽扯到言論自由呢? 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 依據瑞典哥登堡大學(University of Gothenburg)2019 年公布的國際假訊息統計調查,台灣是「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過去也有調查...
2023年8月24日 · 2023/08/24, 科技. 歐盟《數位服務法》5大規範正式上路,Meta、Google、TikTok如何因應新一波科技監管?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蕭如芯. 關鍵評論網編輯部實習生.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歐盟內部市場業務執委布勒東表示,遵守《數位服務法》並不是一種懲罰 ,對於這些數位平台而言,這是一個加強其品牌價值和商業信譽,被視為可信任網站的機會。 他表示,兒童保護、打擊虛假資訊將成為執法重點。 收藏文章 訂閱此作者. TNL 網路沙龍捍衛你的發言權,在這裡安心發表觀點. 歐盟內部市場業務執委布勒東表示,遵守《數位服務法》並不是一種懲罰 ,對於這些數位平台而言,這是一個加強其品牌價值和商業信譽,被視為可信任網站的機會。
2022年9月7日 ·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NCC表示「沒有時間表」,意味著先前備受爭議的草案版本,正式被捨棄。 (原文刊登時間:2022/8/22 更新時間:2022/9/7)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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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 · 所謂《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是歐盟執委會2020年12月提出的立法草案,是歐盟數位平台立法的兩大配套法案。 這兩大配套法案相輔相成,共同目的是創建一個更安全的數位化空間,以保護用戶基本權利,並為所有企業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 新法可望2024年上路,超大型數位平台提前適用. 目前,這兩大配套法案已進入立法進程的最後階段:歐盟執委會分別於2022年3月25日、4月23日就《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達成政治協議,完成最後立法程序後,最早可望在2024年1月1日全面於整個歐盟地區實施。
2023年11月4日 · 一、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 1. 延續中介者之豁免責任及禁止一般性監控義務. 數位服務法透過維持電子商務指令中中介者豁免責任之規定,及引入 善良撒瑪利亞人條款,以鼓勵之方式,促進中介者得自願發展維護網路安全環境之內容審查機制,並禁止對中介者施加一般性監控義務。 此種立法維護了法安定性,且避免了強制中介者一般性監控,可能會對使用者造成過度審查而侵害其言論自由、資訊接收自由等權利,與造成中介者之營業自由過度受限之情形。 2. 打擊線上違法內容之措施. 數位服務法不再僅將數位平台視為中介者,而是將其視為內容控制者,以及規則和法律之執行者,數位服務法對平台業者課予在特定情形下,應有適度管控內容並評估內容合法性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