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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分類 名稱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NFA
- 秘書室法制科
- 11/25/2013 3:11:00 AM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ㄧ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 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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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 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三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校正。 第 四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一、適用範圍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避難引導燈具(以下 簡稱為引導燈具),其構造、材質與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但引導燈具附加動態顯示功能者,該動態顯示功能與構造非屬本基準認可範圍。 二、用語定義 (一)引導燈具:避難引導的照明器具,分成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平日以常用電源點燈,停電時自動切換成緊急電源點燈。 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型: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之引導燈具。 2.外置型:藉由燈具外的蓄電池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電之引導燈具。 3.具閃滅功能者:藉由動作信號使燈閃滅或連續閃光之引導燈具。 4.具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之引導燈具。
(一)標準檢查員:指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等二類檢查員。 (二)評估檢查員: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員。 專業人員:指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等二類專業人員。 三、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人應委託領有本部核發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