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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申請外勞資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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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籍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中國大陸 和 台灣 多稱為 外籍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或 外勞 [1]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2] [3]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2. 台灣. 1980年代後,因 新臺幣 升值、 產業 結構由勞力密集產業走向 技術 及 資本 密集產業、《 勞動基準法 》實施等因素,使企業勞動成本提高,以製造業工資水準影響最大。 因此企業開始要求政府引進廉價外籍勞工在1991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外勞。 [5] 根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統計截至2019年底台灣產業移工以越南籍19.6萬43%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7萬28%)、印尼7.5萬16%)、泰國6萬13%)。 社福移工以印尼籍19.7萬(77%)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3.1萬(12%)、越南2.8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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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 [ 编辑] 1980年代後,因 新臺幣 升值、 產業 結構由勞力密集產業走向 技術 及 資本 密集產業、《 勞動基準法 》實施等因素,使企業勞動成本提高,以製造業工資水準影響最大。 因此企業開始要求政府引進廉價外籍勞工在1991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外勞。 [5] 根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統計,截至2019年底,台灣產業移工以越南籍19.6萬(43%)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7萬(28%)、印尼7.5萬(16%)、泰國6萬(13%)。 社福移工以印尼籍19.7萬(77%)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3.1萬(12%)、越南2.8萬(11%)。

  5. 外地劳工 (英语: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称为 外地劳工 ,简称为 外劳 ,在 澳门 又称为 外地雇员 或 外劳 [1] ,在中国大陆常称为 外籍劳工 ,台湾称为 外籍劳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劳工 或 国际移工 ,简称 移工 ,日本及韩国称为 外国人劳动者 (日语: 外国人労働者 ,韩语: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员工不在原本 籍贯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2] [3] 。 广义的说,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见的说法,是指跨境去寻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进入工作的合法外劳,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观光等名义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劳。 除了工作,很多人还希望取得国籍,也就是所谓的“经济 移民 ”。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500万名外籍劳工。

  6. 申請資格. 國籍:不得為 阿富汗 、 古巴 、 老挝 、 朝鲜 、 尼泊尔 和 越南 [1] 對象: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的合適僱員. 經濟能力: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準僱員並為其提供適當的住宿及設備和免費醫療保障,保證負擔輸入勞工的生活及返回原居地的費用. 良好品行:雇主及準僱員沒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且雇主需未曾聘用非法勞工. 聘用要求:僱主直接聘用準僱員及受僱於指定的職位,不得分判或再次分判. 收入要求:與本地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準僱員所得的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 發薪要求:僱主必須以自動轉賬形式發放工資,並確保工資直接存入輸入勞工在香港的銀行戶口. 合約要求:僱主及擬聘用輸入勞工必須簽訂一份由政府就「補充勞工計劃」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

  7. 台灣 [ 編輯] 1980年代後,因 新臺幣 升值、 產業 結構由勞力密集產業走向 技術 及 資本 密集產業、《 勞動基準法 》實施等因素,使企業勞動成本提高,以製造業工資水準影響最大。 因此企業開始要求政府引進廉價外籍勞工,在1991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外勞。 [5] 根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統計,截至2019年底,台灣產業移工以越南籍19.6萬(43%)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7萬(28%)、印尼7.5萬(16%)、泰國6萬(13%)。 社福移工以印尼籍19.7萬(77%)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3.1萬(12%)、越南2.8萬(11%)。

  8. 強迫勞動 是指人們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以懲罰或威脅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務,強迫勞動包括所有的奴隸制做法、童工、人口販運、抵押勞工、債奴、徵兵制、監獄勞動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訂之義務。 其中 國際勞工組織 於第105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中充分說明與呈現強迫勞動一詞。 國際勞工組織與強迫勞動 [ 編輯] 1951年, 聯合國 和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設立了一個關於強迫勞動問題的委員會,對強迫勞動問題進行調查。 1953年,該委員會最後發表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有兩種強迫勞動制度:一是用來做為鎮壓或懲罰持有或表示某些政見的手段,二則是為了重大的經濟目的。 他們都威脅到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和規定。 因而主張廢除這類強迫勞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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