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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30 5 月. 國稅局表示,如果公司補助「全體員工」,就無需視為員工所得;若補助「特定員工」,如表現優異員工等,就必須列入受補助員工所得,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公司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只要舉辦全公司員工都可參加的員工旅遊,職福會或公司支付或補助員工的旅遊費用,可免視為員工所得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如果所舉辦的員工旅遊等活動,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資深員工、主管階級或是優異表現員工等特定對象,營利事業就必須列報受招待或受補助的員工的薪資費用。 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若營利事業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023年8月4日 · A: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參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 職工福利 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 其他費用 列帳。 應否列報為員工所得? 若 全體員工均 可參加: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免視為 員工之所得。 若僅 特定員工 可參加: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者。 課稅標準如下: PS.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後段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換言之,會計師事務所或大型聯合診所之員工旅遊,亦得比照上述函令辦理之。 延伸學習. 面授課程: 高普考、會計師、記帳士. 雲端課程: 財政學、公共經濟學、稅法、商業會計法、成本效益分析.
2023年8月15日 · 張瑞峰會計師表示,員工福利措施可能涉及員工所得扣繳申報,企業應留意區分何種情況應扣繳申報員工所得及以何種所得類別申報,以下列三種常見的福利項目為例: 一、旅遊活動. 以現金定額補貼、統一發給旅遊票券(如門票或住宿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等非團體旅遊性質者:屬於企業或職福會對員工之補助,企業發給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職福會發給則免予扣繳但年底應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若屬團體旅遊性質者且取得以職福會或企業為抬頭之單據憑證則免視為員工所得。 二、健康檢查費.
2023年3月24日 ·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福會,全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此時屬於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福會的公司,要認列為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入員工所得課稅。 另外,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要留意如果有應視為員工的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的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 【產業新訊】 若您願意提供更多的產業趨勢、業界人才動態、工作機會等資訊至 《職場力》 >> 歡迎來函. 更多與【稅務】相關資訊,都在《 104職場力 》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3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更多相關資訊.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13-04-11.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12-04-20. 1516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111-05-02.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