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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會計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 4 條.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第 5 條.

  3.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裁判內容.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函釋內容. (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4.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5.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06.03 修正).pdf. 法規內容.

  6.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7. (四)商業會計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原始頒布 (第一次及第二次修正) 97.12.23 更新 (五)商業會計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第八次修正) 103.06.10 更新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

  8. 商業會計法第9條-函釋. :::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支付工具)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年元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84年10月28日商222667號公告)

  9. 商業會計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10.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商業會計法.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 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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