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內政部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於97年3月7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之最大變革,係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以往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者,即無法申請在臺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規定如未再婚且在臺灣地區已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也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申請定居時,需檢附之財力證明,亦考量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產合併計算範圍。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一、已成年。 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第 6 條. 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3. 茲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要點如下配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條文業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而修正長期居留項目三及項目四之涉及年齡之相關規定修正為未滿十八歲」。 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業因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以及進入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而修正援引條文,爰「貳、長期居留」項目四之(四)援引條文配合修正為「進入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相關連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4.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最近五年內在大陸地區、海外地區居住期間刑事【警察】紀錄,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5.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 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 證書: 一、已成年。 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修正]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 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人之配偶及父母、子女或前項第五款申請人之配.

  6.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0-08-20. 壹、修正目的.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民法第12條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10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民法修正,本辦法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齡原為年滿20歲之規定,修正為已成年。 (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民法修正,本辦法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年齡原為20歲以下或未成年之規定,修正為未滿18歲,以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適用之年齡規範。 (修正條文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 30條、第31條、第34條及第38條)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