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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 ...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

  3.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40025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10024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 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市)政府為地政科。

  5.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

  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40025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10024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

  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8.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9. ﹝1﹞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據以逕行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 ...

  10. 4 物 時 事 人 地 112.2.10 以後不動產炒作行為 不動產炒作行為5類別11態樣 行為人(含裁處要件) 炒作標的所在地主管機關裁處 法規名稱:平均地權條例 不動產:土地、預售屋、成屋 第47-5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 之行為 第81-3 條 •違反者處100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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