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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2.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3. 更新時間: 103-08-13.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102年6月19 ...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容器或外 ...

  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1-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6.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102年6月19日本法全文修正食藥署已於102年11月26日預告修正施行細則惟本法於103年2月5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此於 103年5月21日第二次預告修正。 本次修正歷經2次預告徵詢意見調整後,於今日發布全文共28條,重點如下: 一、 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 (第三條) 二、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 (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7.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102年6月19日本法全文修正食藥署已於102年11月26日預告修正施行細則惟本法於103年2月5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此於103年5月21日第二次預告修正。 本次修正歷經2次預告徵詢意見調整後,於今日發布全文共28條,重點如下: 一、 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 (第三條) 二、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

  8.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於本 (13)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施行更加明確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條文衛福部於105年2月24日預告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接獲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於9月13日再次辦理預告

  9.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另開視窗) 2019-06-12 3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2018-12-18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另開視窗) 2018-10-25 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另開視窗) 6

  1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其符合規定者,核發衛生證明、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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