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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 第 22 條

      第 2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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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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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查詢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 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 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 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 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 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 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

    •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 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 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 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 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應符合附表一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 定。
  4. Q11: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A11: 本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 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 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 ...

  5. 2023年7月31日 ·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 (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才可以聘僱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多久必須檢驗一次? 需檢驗人員.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依照衛服部規定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除 一般勞工檢查 項目 (如下): 還需要增加以下健康檢查項目: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多久必須檢驗一次? 除聘僱時需要先檢查外,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1次。 需檢驗人員. 食品業包含食品工廠、餐飲、團膳)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6.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為何使用「 準則」 兩字? ...................... 1. Q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與.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 內容之差異為何? ........... 2. Q6: 違反.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之罰則? ............................................................. 2. Q7: 食品業者之用水應符合何項規定? ........................................................................ 2. Q8: 何謂飲用水水質標準?

  7. 2020年1月6日 · Facebook. Twitter. LINE. 我是食品業者請問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要包含哪些項目呢?多久要做1次呢?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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