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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 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 工作中與食.
Q11: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A11: 本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 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
2023年7月31日 ·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依照衛服部規定,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除 一般勞工檢查 項目 (如下)外: 還需要增加以下健康檢查項目: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多久必須檢驗一次? 除聘僱時需要先檢查外,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1次。 需檢驗人員. 食品業包含食品工廠、餐飲、團膳)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 (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才可以聘僱。 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1次。
Q9: 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嗎?其項目為何? A9: 依本準則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 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 ...
2020年1月6日 ·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二、依疾管署「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之傷寒及副傷寒防治措施預防方法第6款規定,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應採糞便檢查作為診斷,而非血清診斷 (widal test),因 widal test 之專一性不高,不能作為確診或通報之依據。 三、因此,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每年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便民服務,一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