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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2. 無障礙標誌 位置:應設置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 之處。 引導標誌: 1.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方向相同 時,應於適當處設置位置指示。 2.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 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 處設置方向指示。 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

  3. 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 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 ...

  5. 共分為十章:總則、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 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位、無障 礙標誌、無障礙客房。 強制性規定 參考性規定 17

  6. 104.3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 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4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4.5 坡度:上下兩端之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值。 104.6 自動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4.7 點字:以六點為單元(方),運用其击點的排列組合,構成供 視覺障礙者觸讀之文字符號。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構 件,用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裝置: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 2 . 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 況。

  7. 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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