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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進行訪談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80142&FLNO=10&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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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 沿革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面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 ...

    • 第 11 條

      實施面談人員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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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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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 ...

  3.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 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 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 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第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進行 訪談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 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5.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8.08.2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第09300798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原條文 】 2‧.

  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7. 2004年3月1日 · 第三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 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偕同接受面談但境管局認顯無可疑者,得簡要實施面談第四條 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境管局應於受理申 請後十日內,函請轄區警政機關或村里幹事於文到一個月內,協助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 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並將訪查結果資料回復境管局,供境管局作為審 核申請案之依據。 實施面談人員,應於對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實施面談前,詳閱前項訪查結果資 料。

  8.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7月31日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針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稱移民署)於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應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以及必要時應對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訪談之作業相關事項等予以明確規範該辦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將儘速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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