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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16日 ·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 必須有合法資遣的事由
    • 向勞工預告
    • 資遣通報
    • 給付員工資遣費、當月工資,並結清特別休假工資、獎金/紅利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謂「資遣」(經濟解雇),是指雇主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而調整人事狀況。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1.1. 歇業或轉讓時。 1.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1.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1.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1.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如果沒有依照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則雇主應該給付預告工資(將預告期間的工資給付給員工)。 預告期間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小提醒:員工在預告期間內每星期最多可請2天謀職假,請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給。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1. 依照上述規定,只要資遣員工,無論員工的年資多寡,都必須進行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 2. 如果員工到職日過短,無法在10天前進行通報,則可在員工離職之日起3天內補行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7日勞職業字第0970087602號函參照)。不過實務上還是建議雇主提早進行資遣通報作業。 3. 資遣通報的10天期限是從員工離職生效日(勞工離職「後」一天...

    (一)資遣費

    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 適用勞退舊制的年資(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 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3. 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4. 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表。 小提醒: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的30天內發給資遣費,否則可能遭處以30萬以上150萬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78條)

    (二)給付員工離職當月工資

    雇主應該按照原先約定的方式給付工資,不可以藉詞改用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等)。另外,縱使員工到職日期過短,也應該按照工作天數給付工資,並沒有所謂「沒有做滿一週就不用給付工資」的規定。

    (三)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雇主資遣員工時,也應該將員工還沒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發給。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 員工辦理失業給付時,需要提出離職證明書,雇主若沒有開立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3.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4.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5.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英.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 資遣 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 資遣 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 ...

  6. 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以下情形發生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當雇主遇到以下狀況並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可請求給付資遣費: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小叮嚀:一般常稱的資遣,即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實務上又以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最為常見,惟雇主如要用本款資遣員工,要注意司法實務上有所謂「解僱的最後手段性」(簡單來說,經過勸導、教育、懲戒甚至績效改善計畫(PIP)後都沒辦法改善,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適用喔! 產假或職災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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